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三十二条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管制员执照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知识: 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 第三十四条 飞行服务类别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 第三十五条 运行监控类别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 第三十六条 管制员执照和签注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申请经历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已经持有军方管制员执照或者已经持有另一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的,经地区管理局批准,其申请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但不得低于规定时间和次数要求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或者紧急情况时,为了保证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运行,经地区管理局审查批准后申请地点签注的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并报民航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