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持照人身体具有《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1)所规定的缺陷而不符合现行体检合格证标准时;

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作用于精神的物品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

管制员被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