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电信人员应当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进行执照注册,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颁发执照时,地区管理局应当进行首次注册。 持照人执照未经注册或者注册无效的,不得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