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八条 持照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予以注册: 完成规定的岗位培训; 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近期经历要求; 通过所在单位组织的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具备工作岗位应掌握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