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批准书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申请书及下列文件:

申请人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总体概况的说明;

申请人质量保证系统的说明;

建议的适航审定要求;

建议的适航审定验证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