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第六条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油料储运、检测并为民用航空器提供加注油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或经其书面授权从事上述活动的组织或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取得批准书。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