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报告、监督及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报告、监督及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航空器营运人有责任监督民用航空油料的质量状况,当认为批准书持有人提供的油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时,应拒绝使用,并应当在发现问题后24小时内报告局方,同时通知批准书持有人。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