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报告、监督及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报告、监督及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批准书持有人发现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油料质量问题时,必须在发现问题后以最快的形式报告局方,并在24小时内提交《油料质量安全问题情况报告》,持证人应当如实填写规定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