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报告、监督及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报告、监督及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油料,批准书持有人除按其质量控制系统中规定的相应程序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对所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追溯、分析,并将问题的详细情况和分析结果汇总,每月定期报告局方。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