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报告、监督及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报告、监督及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持证人应当建立质量监督和信息报告系统。 批准书持有人应当对民用航空油料在储运、检测、加注等过程中的质量状况进行监控; 批准函持有人应当建立油料检测信息报告系统,将油料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局方。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