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航空气象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安排未取得执照的人员独立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