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未取得执照而独立从事航空气象服务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申请气象人员执照。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