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气象人员执照申请人和签注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实习经历要求:

气象观测执照申请人和签注申请人在持照气象观测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6个月的航空气象观测实习。

气象预报执照申请人和签注申请人在持照气象观测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2个月的航空气象观测实习;在持照气象预报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6个月的航空气象预报实习。

气象设备保障执照申请人和签注申请人在相应类别持照人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6个月的设备保障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