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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对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以及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和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 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分为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和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 第四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在申请前完成基础培训和岗位资格培训。 第五条 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 第六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负责基础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本规定中使用的部分术语含义见本规则附件一。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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