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负责基础培训工作的开展。 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