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以及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和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是指符合条件的担任基础培训的院校及其他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