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申请通用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受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按照本规定附件5填写的通用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和附件4填写的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投产校验飞行校验报告;

设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