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二节 投产开放管理 第四十一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二节 投产开放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申请投产开放许可的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设备台(站)设置与安装持续符合导航设施设计、施工、运行、电磁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设备经飞行校验后持续符合导航设备相关的技术要求; 设备的频率、识别已经批准。 第二节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