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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节

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N1级通用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和撤除实行许可管理,特殊开放和定期开放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N2级通用航空导航设备中仪表着陆系统的投产开放和撤除实行许可管理,特殊开放和定期开放实行备案管理;N2级通用航空导航设备中其他设备的投产开放、特殊开放和撤除实行… 第三十八条 N3级通用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特殊开放和撤除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N4级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由设置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通用机场自行决定校验和开放运行。 第四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受民航局的委托,以民航局的名义实施辖区内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投产开放许可和撤除许可。
第三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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