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受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按照本规定附件1填写的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和附件4填写的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投产校验飞行校验报告;

设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

设备试运行用户报告和记录数据;

涉及新技术应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安全运行评估支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