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运行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公布:
导航设备的开放、关闭、中断、恢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
导航设备频率、呼号、位置、工作时间或信号覆盖范围的改变;
导航设备处于飞行校验期间;
导航设备飞行校验结论限用,经评估对安全运行造成影响;
其他影响飞行的定期维修活动。
导航设备的开放、关闭、中断、恢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
导航设备频率、呼号、位置、工作时间或信号覆盖范围的改变;
导航设备处于飞行校验期间;
导航设备飞行校验结论限用,经评估对安全运行造成影响;
其他影响飞行的定期维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