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导航设备的运行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保证导航设备运行符合民用航空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保持导航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运行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公布: 第三十四条 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对导航设备运行情况及导航台电磁环境与场地保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