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导航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密切相关的,为航空器运行提供引导信息与位置数据的仪表着陆系统(包含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地面设备等地面无线电设备。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