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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一节

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 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 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4个组成部分共计12项要素: 第七条 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第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依法经民航行政机关审定。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持续完善制度,以确保其持续满足相关要求,且工作绩效满足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应当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持续监督,以确保其有效性。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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