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未按要求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未按要求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