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五章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第五十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致使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未依法妥善保护资料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