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以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规章的要求;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

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

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