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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节

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节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满足安全管理的所有岗位要求。 第十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以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第十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和程序,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程序,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核、内部评估制度和程序,定期对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安全职责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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