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第二章 民航安检机构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民航安检机构 第十二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规定,制定并实施民航安检工作质量控制和培训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