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应当采用可供利用的最适当的最迅速的方式报告;初始报告表和最终报告表应当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上报,当航空安全信息系统不可用时,可以使用其他方式上报。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