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 第十一条 飞行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航空地面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飞行事故征候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举报事件调查信息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应当采用可供利用的最适当的最迅速的方式报告;初始报告表和最终报告表应当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上报,当航空安全信息系统不可用时,可以使用其他方式上报。 第十七条 向国务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向国际民航组织报告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