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国内运输市场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国内运输市场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国内运价制定 第六条 航空运输企业制定国内运价,包括制定、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国内运价,以及按照政府规定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国内运价。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国内运价,由航空运输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按照本规则规定自主制定实际执行的运价种类、水平和适用条件。 第八条 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保持航空运输市场平稳运行的要求,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国内运价调整范围、频次和幅度。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济舱旅客运价,由航空运输企业以按照政府规定办法确定的具体基准价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政府规定最高幅度、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按照本规则规定确定实…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济舱旅客运价的基准价最高水平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具体基准价由航空运输企业在不超过最高水平的范围内确定。 第十一条 航空运输企业在不超过上述定价公式计算值的范围内,每航季上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济舱旅客运价的具体基准价不得超过10条航线,每条航线每航季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0%。 第十二条 航空运输企业制定具体航线实际执行的运价种类、水平和适用条件,应当于执行前至少提前7日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报送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