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国内运输市场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航空运输企业制定具体航线实际执行的运价种类、水平和适用条件,应当于执行前至少提前7日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报送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