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 第141.143条

第141.143条 违章责任之二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局方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拒不整改的,处人民币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则第141.13条规定,超越合格证附带的训练规范实施训练的。

违反本规则第141.27条规定,对训练课程进行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合并宣传;或者对合格证或者批准的课程等级作任何不真实的、易致误解的宣传;或者未及时撤除原址上表明本校已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合格的所有标志;或者未及时清除表明本校已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合格的所有标志。

违反本规则第141.43条至第141.49条和第141.109条(b)款规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或者使用不合格人员担任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或者检查教员的。

违反本规则第141.51条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机场实施训练的。

违反本规则第141.53条至第141.59条和第141.109条(a)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航空器和设施实施训练的。

违反本规则第141.55条规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和未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实施训练的。

违反本规则第141.87条(a)或者(b)款规定,推荐未完成该校被委托进行考试的训练课程的学员申请有关执照和相应等级的。

违反本规则第141.87条(d)款规定,在不得实施考试的情形下实施考试的。

违反本规则第141.97条规定,为不合格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违反本规则第141.103条(a)款或者(b)款规定,不能保证训练质量的。

违反本规则第141.105条(b)款和第141.111条(b)款规定,主任教员或助理主任教员不常驻运行基地,继续实施相应课程训练的。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有前款(1)(4)(5)(6)(11)中所列行为之一的,所完成的训练经历和记录,局方不予承认;有前款(7)(8)所列行为之一的,所进行的推荐和考试,局方不予承认;有前款(9)所列行为的,所发的结业证书,局方不予承认。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有前款(2)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局方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