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 第141.141条
第141.141条 违章责任之一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局方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拒不整改的,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人民币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则第141.57条(b)款规定,两个以上驾驶员学校同时使用一个讲评区域的;
违反本规则第141.95条规定,使用未携带规定文件的航空器的;
违反本规则第141.121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相关记录的。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有前款(2)至(3)中所列行为之一的,所完成的训练经历和记录,局方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