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 第141.105条

第141.105条 主任教员的责任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的主任教员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审定学员的训练记录、结业证书、阶段检查与课程结束考试的报告、课程结束后的推荐和申请,除非主任教员指派了助理主任教员或其他推荐的教员来完成此项职责;

保证所有飞行教员等级持有人和航空知识教学人员,在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担任教学任务之前通过了初始教学检查,并且在通过该次检查的月份之后,每12个日历月通过一次教学检查;

对于参加经批准的训练课程的学员,保证其按该课程的要求完成了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保证学校的训练方法、程序和标准持续符合局方的要求。

在实施经批准的训练课程期间,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应当常驻在运行基地。如因特殊原因离开运行基地,应当能通过电话、无线电或者其他通信手段与学校保持联系。如主任教员离开运行基地连续超过7天,需告知局方;如果主任教员离开运行基地连续超过14天以上,除经局方批准外,学校应暂停相应训练课程,直至主任教员返回运行基地。

主任教员可以委派助理主任教员或者检查教员实施阶段检查、课程结束考试和飞行教员教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