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 第141.103条

第141.103条 训练质量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按照经批准的训练课程进行训练;

对于通过驾驶员学校合格证首次更新的持有人,提供的训练质量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31(b)(2)的要求;

建立适用于经批准课程的质量管理系统;

根据训练需求,建立适用于训练规模的安全管理系统。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持本条(a)款规定的训练质量。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持有人应当在局方要求时,接受局方对其学员实施理论考试、实践考试、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按照本条(c)款的要求由局方实施阶段检查或课程结束考试时,如果学员尚未完成该训练课程的训练,则将根据该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或考试。

按照本条(c)款的要求由局方实施理论考试或实践考试时,如果学员已经完成了该训练课程的训练,则将根据局方批准的操作范围实施考试。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不能保证训练质量,且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局方应立即撤销其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