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 第141.101条

第141.101条 地面训练

除本条(b)款规定外,在地面训练课程中担任教员的人员应当持有带相应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

不符合本条(a)款要求的人员若负责该地面训练课程的主任教员认为其能够胜任该项教学,则可以在地面训练课程中履行地面训练职责。

在接受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或检查教员对该课程的目的和标准的介绍之前,任何教员均不得在地面训练课程中实施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