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 第141.107条
第141.107条 主任教员的更换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在更换主任教员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指定一名助理主任教员行使主任教员职责。
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并在原主任教员离开之日起30天内,向局方提出变更主任教员的申请。
允许该学校在等待任命和批准新的主任教员期间,在没有主任教员的情况下继续实施该课程的训练,但最多不得超过60天。
在本条(b)款所述的不超过60天的期限内,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应当由下列人员之一实施:
该训练课程的助理主任教员;
该训练课程的检查教员;
飞行考试员。
如果尚未任命新的主任教员的期限超过了本条(b)款所述的60天,该驾驶员学校应当停止相应课程训练。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条(e)款停止相应课程训练后,可以按照下列要求申请恢复训练:
任命和批准了新的主任教员;
符合本规则第141.31(b)款的要求;
向局方递交恢复相应课程训练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