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 第141.53条
第141.53条 航空器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或持有人应当证明用于飞行教学和单飞的每一架航空器符合下列条件: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
具有标准适航证。但是民航局根据其所批准的训练课程的性质,可以允许申请人使用不具有标准适航证的航空器。
每架航空器应当按照CCAR-91部D章的规定进行维修和检查。
用于飞行教学的航空器应当具有至少两个驾驶员座位,并且具有发动机操纵装置和飞行操纵装置。这些操纵装置应当位于从两个驾驶员座位处均能进行方便、正常操作的位置上。
用于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进行航线飞行教学和仪表进近教学的航空器,应当按照适用于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要求安装和维修必要的设备。用于参考仪表进行操纵和作精确机动飞行教学的航空器可以按照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的规定安装必要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