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 第141.55条

第141.55条 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和辅助训练装置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或持有人应当证明其拥有的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辅助训练装置和设备符合下列要求:

飞行模拟机。用于经批准训练课程的飞行模拟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其驾驶舱以相同尺寸模拟了特定型别航空器或特定厂家、型号和系列航空器的驾驶舱;

具有再现特定航空器的地面和飞行操作所必需的硬件和软件;

具有运动感应系统,且该系统所提供的动感效果至少应当等同于一个三自由度运动系统所提供的动感效果;

具有视景系统,且该视景系统至少能同时为每名驾驶员提供45°的水平视场和30°的垂直视场;

已由局方鉴定合格并且批准使用。

飞行训练器。用于经批准训练课程的飞行训练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开放式或封闭式的驾驶舱,且驾驶舱中的主要仪表、设备面板和控制装置与特定航空器驾驶舱中的尺寸和设置相同;

具有用于模拟航空器进行地面和飞行操作所必需的硬件和软件;

可以没有运动感应系统和视景系统;

已由局方鉴定合格并且批准使用。

辅助训练装置和设备。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列出的每种辅助训练装置和设备,包括视听设备、网络设备、投影设备、录音设备、模型、图表或者航空器部件,都应当适用于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训练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