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 第141.51条
第141.51条 机场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或持有人应当证明其对实施飞行训练所使用的每个主要训练机场都具有连续使用权。
用于飞机训练的每一机场应当具有至少一条跑道或者起飞地带,可以允许进行训练的航空器在下列条件下,以最大审定起飞全重进行正常起飞和着陆:
风速不大于2米/秒;
温度等于飞行地带年最热月份的平均最高气温;
如适用,按照制造厂家推荐的方法使用动力装置、起落架和襟翼;
起飞时无需特别的驾驶技术和方法,就能在起飞过程中从离地平稳地过渡到最佳爬升率速度,并且在起飞飞行航迹中至少有15米(50英尺)的超障裕度。
每个机场应当具有一个能从跑道两端地平面上看得见的风向指示器。
在无塔台管制和无法提供航空咨询服务的机场上应当具有起降方向指示器。
具备符合课程等级要求的设施;用于夜间飞行训练的每一个机场应当具备永久性跑道灯光设备,但在用于水上飞机夜间飞行训练的机场或者基地上,经局方批准,也可以使用非永久性灯光设备或者海岸灯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