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 第141.29条
第141.29条 主运行基地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所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要求,建立并维持一个主运行基地,该主运行基地的通信地址即为合格证上注明的学校地址。
主运行基地内应当配备充足的设施和设备,并保存开展业务所必需的文件和记录。
如需更改主运行基地的地点,应按照第141.31条的规定更新驾驶学校合格证。
如果符合下列要求,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其合格证上所列的运行基地之外的基地实施训练:
经驾驶员学校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检查,批准其使用该基地;
在该基地使用的训练课程及其修订项目已经得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如果在该基地以外基地的训练连续超过30天,则应按照辅助运行基地要求进行审定,并列入训练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