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 第141.27条

第141.27条 合理宣传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明示按照本规则批准的训练课程和非按照本规则批准的训练课程,不得对这些训练课程进行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合并宣传,不得对合格证或者批准的课程等级作任何不真实的、易致误解的宣传。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在校址搬迁后,应当立即撤除原址上表明本校已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合格的所有标志;在合格证失效时,应当及时清除表明本校已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合格的所有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