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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第141.99条

第141.99条 飞行训练

按照经批准的训练课程提供飞行训练的人员,应当是持有合适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或带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并且应当符合该训练课程中规定的最低资格要求。

学生驾驶员从某一机场首次单飞之前,应当得到在场飞行教员或带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的批准。

经指派负责某一训练课程的每个主任教员和助理主任教员,在每12个日历月内应当完成至少1次经批准的由地面训练内容、飞行训练内容组成的训练提纲的训练或经批准的飞行教员更新课程的训练。

在飞行训练课程中担任教员的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或带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应当根据学校的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或检查教员的安排,令人满意地完成下列项目:

在得到在飞行训练课程中实施教学的批准之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完成了针对该训练课程的复习,并接受了关于该训练课程的目的和标准的介绍;

(ii)在该课程中,该教员提供教学的每一型号航空器上,完成了初始熟练检查。

在完成了本条(d)(1)(ii)款所要求的初始熟练检查后,每12个日历月还应当在训练学员所使用的一种航空器上完成一次熟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