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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第141.97条

第141.97条 限制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的受训学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方可为其颁发结业证书或推荐其申请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或者地面教员执照和等级:

完成了驾驶员学校训练课程中规定的所有训练;

通过了要求的最终考试。

除本条(c)款规定的情况外,从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课程中结业的学员应当完成该课程中所有课目的训练。

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受训学员先前获得的驾驶员经历和航空知识可用于符合当前受训课程中的课目要求:

如果先前的经历和航空知识是在按照本规则批准的训练课程中获得的,接收该学员的驾驶员学校可以根据对其进行熟练考试、理论考试的情况,承认其先前的经历和知识,但不得超过当前整个训练课程包含的课时的50%;

如果先前的经历和航空知识是在未按照本规则批准的训练课程中获得的,接收该学员的驾驶员学校可以根据对其进行熟练考试、理论考试的情况,承认其先前的经历和知识,但不得超过当前整个训练课程包含的课时的25%;

接收学员的学校应当根据对学员进行的熟练考试、理论考试的情况,按照本条(c)(1)、(c)(2)款的规定确定认可的课时;

按照本条(c)(1)、(c)(2)款的规定进行认可时,先前提供训练的机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证明材料,对其所提供的训练种类、训练量、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的成绩作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