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第141.101条
第141.101条 地面训练
除本条(b)款规定外,在地面训练课程中担任教员的人员应当持有附有相应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或地面教员执照,对于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则需要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
不符合本条(a)款要求的人员若符合下列条件,则可以在地面训练课程中履行地面训练职责:
负责该地面训练课程的主任教员认为其能够胜任该项教学;
该教员所进行的教学在主任教员或助理主任教员现场监督下进行。
在接受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或检查教员对该课程的目的和标准的介绍之前,任何教员均不得在地面训练课程中实施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