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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年) 第61.21条

第61.21条 执照的有效期

注明有效期限的执照持有人,在执照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行使该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学生驾驶员执照和飞行教员执照在颁发月份之后第24个日历月结束时有效期满。飞行教员执照的持有人在同时持有与该执照相适应的现行有效的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时,方可行使该飞行教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按本规则颁发的其他驾驶员执照不规定特定的有效期限。但是仅当执照持有人满足本规则和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运行规章的相应训练与检查要求时,方可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相应权利。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颁发的执照或者认可证书的持有人,仅当该执照或者认可证书所依据的外国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有效时,方可行使该执照或者认可证书所赋予的权利。

地面教员执照不规定特定的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