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年) 第61.19条
第61.19条 临时执照
局方可以为下列申请人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驾驶员临时执照、飞行教员临时执照或者地面教员临时执照:
已经审定合格的执照申请人,在等待颁发执照期间;
在执照上更改姓名的申请人,在等待更改执照期间;
因执照遗失或损坏而申请补发执照的申请人,在等待补发执照期间。
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按本条(a)颁发的临时执照失效:
临时执照上签注的日期期满;
收到所申请的执照;
收到被拒发执照的通知。
局方可以为下列申请人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驾驶员临时执照、飞行教员临时执照或者地面教员临时执照:
已经审定合格的执照申请人,在等待颁发执照期间;
在执照上更改姓名的申请人,在等待更改执照期间;
因执照遗失或损坏而申请补发执照的申请人,在等待补发执照期间。
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按本条(a)颁发的临时执照失效:
临时执照上签注的日期期满;
收到所申请的执照;
收到被拒发执照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