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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年) 第61.17条

第61.17条 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必须按照局方的要求接受酒精或者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